2024年5月8号,中国政府网发布了重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这部分内容是关于评标的内容,给大家摘录在这里: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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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了之后什么想法?虽然我相信官方的智慧,但是我还是有些困惑。
1、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怎么跨地区、跨行业?专家不就是要“专”吗?每个地方有自己地方规定,A省的评标专家入库的时候不可能考B省的规定,怎么保证他们在参加B省项目评标的时候他们清楚该事项B省的具体规定?至于跨行业,怎么一个跨行业法?专家的“专”,本来就是和行业、专业息息相关的。跨行业了还“专”吗?我不懂。
2、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怎么优化,怎么强化?
3、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评标专家就挣那么一点点专家劳务费,还要终身负责?
来源:学习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