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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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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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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三)
넶1400 2022-06-17 -
7月1日起,评标方法调整,强化信用评价应用!三类情形直接认定串标!
넶1127 2022-06-17
地方新政 | 11月15日起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青海省住建厅近期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的修订出台,增强了对非必须招标监理项目的监管能力,优化了评分标准,进一步与信用管理办法相适应。一是强化限额以下监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确定监理单位。二是优化评分标准,《办法》弱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降低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评分值,鼓励企业培训监理人员考取国家执业注册资格,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推动注册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三是适应最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新《办法》进一步与《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相适应,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被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01 总则
第八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招标人明确要求排序外,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03 报价低于成本 投标文件无效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04 不得设置总监类似业绩要求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不得将获奖情况、组织管理体系认证、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经验、类似业绩等设置为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评标内容由资信业绩、监理大纲、投标报价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占7分、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占15分。
如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被降为C级,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如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如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被降为C级,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半年后投标扣2分;如投标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05 12种情形 投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被暂扣或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被列入“黑名单”一年之内、被评定为C级半年之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6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处理,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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