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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4种处理情况,财政部来解答!

创建时间:2023-03-27 15:09

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相关的法规条文如何理解?本期小采为您精选4种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方法,请看财政部官方解答。

 

01、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吗? 

问: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两家投标,该如何处理?

 

答:1.若留言所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02、只有两家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可以进行吗?  

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答:竞争性磋商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三家。

 

03、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是否按提供相同品牌处理?  

问: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燃料油,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有3家燃料油销售公司参加投标,其中2家投标“中石油”的燃油。请问投标“中石油”的2家燃料油销售公司, 是否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答:留言所述2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标的物的情形,应按相同品牌处理。

 

04、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只有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问:请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可以,是否不用再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如果可以,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开展公开招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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