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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标≠废标!那么什么是弃标?

创建时间:2022-11-24 13:40

在招标过程中经常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投标人私下进行违法操作,恶意竞标。今天一则案例将揭露恶意弃标这一违规操作的背后真相。

所谓恶意竞标,其实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回放

某厅作为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系统软件。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的第三天,中标人却向采购中心交来书面弃标函,要求放弃中标并愿意承担投标保证金损失。次日,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中心交来关于该项目的书面意见:近日接到中标人向我厅提出放弃该项目的中标申请,我厅同意其放弃中标,并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接到两份书面材料后,采购中心调阅了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报价为112万元,排名第二的报价为236万元,该项目5家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为196万元。从投标人报价、中标人弃标和采购人重新选择中标人的情况来看,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两个投标人和采购人之间有恶意串通、中标人有恶意弃标的重大嫌疑。采购中心将这一情况通报采购人,认为236万元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相差悬殊,而且高于平均报价为196万元。采购中心建议采购人最好是重新招标采购该项目,但采购人坚持认为其意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相关问题解析

而很多招投标人会把弃标和废标混淆,认为是一样的意思,其实并不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确有很大的不同。

1.什么是弃标?弃标≠废标

弃标,是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招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的行为。而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2.中标后可以弃标吗?

中标人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弃标后退还保证金吗?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中标后弃标的是不会退还保证金的,相反,如果是因为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或用围标串标手段而出现的弃标,还会追究其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不仅是保证投标顺利进行的措施,也是检验投标人(招标单位)实力和信誉的一种方法。一旦出现弃标,就说明该投标人(招标单位)信誉有一定的问题,应当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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