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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万的政采项目,一次性“拉黑”3家供应商!供应商哪些红线碰不得?

创建时间:2022-11-07 08:50

10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开三则行政处罚公告,涉事供应商被处以共计24.6万元的罚款,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项预算1700万余元的项目,一次性“拉黑”了3家供应商,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01、1700万预算项目!

 
2021年10月31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表中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采购人将该条款作为评估投标人是否具有参与投标资格的条件之一。

 

02 伪造证明材料,谋取中标!

 

该项目共分2包。
在1包中,供应商“双鸭山尖山区昕合建筑材料经销处”按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中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1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用途:公共缴费)”作为证明材料。但经财政部门向双鸭山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证实该供应商未进行参保登记,不存在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供应商“佳木斯市智博物资经销处”和“佳木斯市东风区伟浩物资经销处”参与该项目的2包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了“2021年10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摘要:公共缴费)”和“2021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税种:养老保险)”作为资格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但财政部门向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函证后,确认上述两家供应商没有参保记录,且未查询到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信息。
 

03 拉黑,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案例中的3家供应商为了参与投标,伪造证明材料,最终,财政部门判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分别罚款7.2万元、8.7万元、8.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警惕这些法律红线!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呢?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各位投标人请警惕这些法律红线,共建诚实守信的政采生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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