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于5月3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7月1日起实施。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此前规定的6%至10%提高到10%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至3%提高到4%到6%。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为落实相关部署,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细节政策,公布“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7月1日起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加盖投标供应商印章。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内容反映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的信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比如,供应商(C公司)自身基本情况:从业人员59人、营业收入5100万元、资产总额1200万元、所处行业“批发业”且为中型企业。若供应商(C公司)参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的货物属性项目,此项目企业划型与供应商(C公司)自身基本情况无关,只与供应商(C公司)所响应的每一个货物(标的)的制造商企业划型有关。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其他任何渠道以及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不作为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
注: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在工业行业,从业人员大于1000人,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算作大型企业,在此标准一下可算为中小微型企业。
本市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1、提高工程项目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预留比例在2022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
2、顶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在货物、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原来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比例由原来的2%—3%提高至4%—6%。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按照评审优惠政策的区间上限执行,提高中小企业中标率。
3、多维度降低采购交易成本。进一步明确按照法定的种类和幅度收取保证金,不得对企业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予以非法限定。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明确以承诺函代替提供证明材料;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予中小企业,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灵活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的具体金额,尽可能多的将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40%。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
各采购单位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或者创新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企业,要采用阶梯递增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评审优惠支持,递增幅度不得低于可增长幅度的25%,直至达到采购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上限。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购置费,供应商“零元”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明确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中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同时,陕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重点对采购人和代理购机构收取、退还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行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在三季度开展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评价,重点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鼓励有条件地区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减少中小企业资金占用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收费水平。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60%。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200万元以下服务和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定点议价交易方式实施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采购。
鼓励采购单位对诚信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如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保函替代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措施为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按规定比例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措施可以是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或合同分包形式预留。
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级采购人要按要求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各设区市分网公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同时,全省消除区域市场壁垒,从严处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为破解专家本地化可能造成评审不公正问题,浙江省建立跨区域抽取专家评审机制,扩大远程异地评标覆盖面。
将严格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消收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将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下半年采购单位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用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算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必须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
另一方面,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小微企业参与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时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参与工程项目时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对符合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
区县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优惠比例。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今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2022年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设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至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
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
对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比例从30%提高至40%;对小微企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从6%-10%提高至10%-20%,工程采购项目从3%-5%提高至4%-5%,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合同分包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从2%-3%提高至4%-6%,工程采购项目从1%-2%明确为最高限2%。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相关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以上。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 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 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